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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车辆临时牌照有效期十五天。
2、【法律依据】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四十四条,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灭失、丢失或者损毁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、换领。
3、申请时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。
4、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、凭证,收回未灭失、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、行驶证,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、换发行驶证,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、换发号牌,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。
5、补发、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。
6、扩展资料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。
7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: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,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;2、车辆转籍,已缴正式号牌时,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,以便驶回本地;3、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,需驶往外地改装时,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,改装完毕,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;4、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,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;反之相同。
8、5、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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